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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男方1983.12.15出生,我爱人女方1980.04.11出生,于2008.2.2结婚(双方都是初婚),并于2008.12.16生下一个男孩(初胎顺产),我爱人达到晚婚晚育条件,而我却没有达到晚婚晚育条件,可是爱人所在单位却只给了90天产假。我想问陈律师,我爱人可以享受完婚晚育15天的延长产假吗?另外我们也在孩子出生后两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我爱人可以再延长产假吗? 本人和我爱人都是福建莆田市的。

民事相关
2009-03-26 18: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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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