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民办非企业的艺术学校,我校的教师大多都是应届毕业生,他们都由我单位负责培训教学上岗的,员工上岗后全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当他们具备了一定的能力后就单方面终止合同,甚至连招呼都不打,就自己办班或跳槽。关于这一点我们专门在补充协议里有约定,并制定了5万元的违约金,请问专家我们单位可以起诉他们吗,我们的权益可以得到甚么样的保障呢?而且我们是一个教育机构关系到孩子的权益,他们一走这些学生怎么办,给我们造成的经济的名誉的损失应不应该赔偿,我应该怎样预防这样的事发生?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