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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以1983年到**卫生院做临时工,主要工作是扫地,清洗,处理垃圾等,一直工作到了今年二月,现月工资是400元。原来没签过合同,07年6月才签了一次合同,时间是07年6月至08年6月。08年11月我们找卫生院说了要不干的事,并要卫生院补偿按每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卫生院没答应,到09年2月,他们主动提出辞退我母亲,给800元钱。我母亲今年55岁。农业人口。

经济相关
2009-05-16 08:49: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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