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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我骑自行车外出时,行至某丁字路口时,被A单位司机驾驶的其单位小轿车撞伤致残,肇事司机与A单位一直拒绝治疗与赔偿。2009年3月初欲向法院起诉。向交警队取证(行车证),交警告知此小轿车为套牌车,但提供了一份A单位至交警的证明。内容大致如下:我单位*******为公务用车,于2008年7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正在处理中,我单位承诺给伤者继续治疗,不停药.....并有落款有A单位名及日期并盖A单位公章。3月中旬,我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将肇事司机列为第一被告,A单位列为第二被告。一周后法院调查,告知此小轿车为另一单位B转卖给A单位的,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主体不对,不能将司机与A单位列为被告,只能将B单位列为被告。但又没有相关的证明。 请问各位律师,像这种情况,我将司机与A单位列为被告是否可以?如果将其列为被告,是否有被法院驳回或败诉的可能?

交通事故
2009-03-24 21:06: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能证明该车是B单位转卖给A单位,则你可以(应当)以A单位和司机为被告.否则,你只能以B 单位和司机为被告.详见有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 你起诉A单位承担责任并无错误。
  • 1、你可以将肇事司机、A单位、B单位一起列为被告,特别是你要求A单位承担责任不是基于车主的地位,而是基于其是肇事司机的雇主,肇事司机实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2、法院认为你起诉主体不对是错误的,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