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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股东一起投资了一个旅行社的营业部,一年多之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车是借别人的用来搭送旅客的,司机是股东A,当时的处理是报了交警,然后跟当事人私了,赔了钱,在责任书上签字的是股东A。 现在要拆股了,报了工商注销,公示。公示期满去帐户提钱的时候,却被告知法院查封了。是因为当时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说那时候给的钱还不够治病的,到法院起诉了。 请问:工商开的帐户是属于什么帐户?假如是集体帐户,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股东A,但法院封的却是集体帐户的资金,这样合理吗?是不是涉及企业法人的问题?假如我是股东C, 交通事故跟我没有关系,我能不能向法院申请解封?先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民事相关
2009-03-25 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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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