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生产一批设备,之后,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又将这一合同转让给丙公司履行,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了加工合同,丙公司完成合同任务后,甲公司收货后直接付款给丙公司,但甲公司至今尚欠丙公司50万元货款未还,三家公司分别都在不同的县市,现丙公司想以加工行为地在当地法院起诉,该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丙公司将甲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呢?还是将乙公司列为被告,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让甲公司直接付款给丙公司呢?请尽快解答,谢谢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