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以05年6月份进公司的.我们公司在七月份从深圳搬到河源,我们公司每年6月30号签合同的.
我的预产期是在今年七月底,如果我不去河源的话.
请各位懂劳动法的帮我看看能赔几个月
1)是1.5个月
2)是4*2 8个月
3),小孩满一周岁.
呵呵,明天要签协议了,所以想问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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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支付到哺乳期满。哺乳期应是在2010年5月。即5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发放工资到哺乳期满。孕期、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3、法律依据《深圳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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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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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到哺乳期结束,另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为公司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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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哺乳期结束,要求单位支付期间工资及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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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于公司的原因现在不能与你续签合同,所以应当向你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由于你还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支付工资至你的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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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在河源的话,那就可能无法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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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