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处楼盘买了套商品房,购房日期是2008年5月1日,贷款全部办理完是7月份左右。购房合同中约定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通知我们实际收房时间是2009年3月4日,但是开发商所谓的备案许可证是2009年2月26日办理下来的。但是3月4日才通知,(合同约定超过60天开发商不交房,我们就可以退房了)。所以开发商以备案许可证下来即可以交房了,只赔付我们56天的违约金。我们合同约定是违约金是万分之0.1.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违约金是够过低?国家有没有一个开发商延期交房最低违约金赔付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