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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2日山东**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组织济宁客户到微山郊游。当日下午在返回济宁途经滕州路段时,该公司租界的其中一辆客车发生翻车,造成车上近30名老年乘客出现不同程度的伤害,就近在滕州中心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15日左右回到济宁继续治疗。但是在济宁治疗期间,**公司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受伤人员的检查、治疗、住院费用,并且不安排人员陪护,该公司要求受伤人员家属先自行垫付各项费用,但是又不承诺日后返还病人家属垫付的费用。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另外该公司在活动组织期间,邀请了山东**生物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和副总裁到会。给我们的感觉是:总公司和分公司为一家单位。但是在济宁期间,济宁分公司人员又说:与总公司仅仅是经销商代理关系。这其中是否矛盾。我们病员能否要求山东**总公司代替或协助山东**济宁分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交通事故
2009-03-23 21: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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