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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律师在第一时间给予了答复,但我仍有几点不明,敬请赐教。 1、《决定》中的其它森林公安“机构”等同于其它森林公安机关吗? 2、《决定》中明确规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某林业局的名义来做为行政主体,这毫无疑义,但是否也需要协调,以及如何协调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属于森林公安机构,《决定》明确规定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还可以公安局的名义来做为行政主体? 3、“其它森林公安机构”包括非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吗?非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或机构可以代行林业行政处罚权吗? 《森林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上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是否仅指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和集体林区森林公安机关?

刑事行政
2009-03-23 12:08: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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