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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销售大型机械,因单台价值较大,为扩大销售,为客户在乙银行办理按揭业务。 某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银行代客户丙办理按揭业务,丙委托乙银行将按揭放款打到甲公司账上作为商品款。丙每期将欠乙银行的贷款及欠甲公司的款项(商品总价-按揭放款)支付给甲公司,委托甲公司将其中应偿还乙银行的部分代为清偿。同时,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一旦丙的债权发生风险,甲公司必须买断该笔债权。因丙与乙银行的所有债务最终都需要通过甲公司清偿,同时银行对客户的债权也通过甲公司实现。可否认为,一旦贷款放下来,甲公司承担了对银行的债务,同时预先取得了对客户的求偿权?

刑事案件
2009-05-16 15:47: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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