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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3月2日因有一个朋友来完,我在一个朋友小餐馆就餐,餐后就给餐馆老板准备打一张欠条大概餐费是100元左右吧,但是老板没有说餐费多少钱,我就把欠条写好并签上我的姓名,但是没有注明餐费多少钱,此时另外一个人和我说话老板就将欠条拿走,事后老板降餐费处填写上20万,老板准备请律师打官司说我欠他餐费20万,请问律师我没有在金额处写餐费多少钱,他私自填写数额法律有效吗?

证券投资
2009-03-22 0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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