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3日到期了,我不想续签。然而我跟公司签订的协议是2006年6.16签订的.要到2009年6月19日才终止。这个协议还有效吗?我每月在工资中被扣300元的钱能否拿回来吗?
甲方:杭州双林塑业有限公司
乙方:徐光贝关于培训VB610A.(BT40)加工中心人员与公司协议如下:甲方因生产需要选派人员去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加工中心操作培训,公司根据员工申请择优录取的 原则进行定员,为了稳定学习人员思想和解决后顾之忧,甲乙双方特签订以下协议:
1. 甲方要求乙方到生产设备厂家学习半个月,尽快掌握有关技术,培训期间的学习费用均有公司支付3.乙方每月在工资中扣除300元的培训基金,三年后发还乙方,如果三年内乙方主动要求离职,培训基金不予退还
以上协议双方签字生效。甲方:杭州双林塑业有限公司 乙方:徐光贝2006年6月16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