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原告:许** 男 汉族 ***********被告:马**.女.汉族.****** 张**.男.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3878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2:本案的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被告马爱与张万国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于1997年7月16日送到被告家轴承206#1600套单价12元.108#1399套单价14元.共计款38786元.并由马爱给原告出具条子一张.上述证明条子打后.原告曾多次讨要.但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敬请判如所请 此致 偃师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8年11月20日 这就是法院的起诉状.但是上面说的并不是事实.首先.轴承的单价不是他说的那样.1.我打的条子也只写了收多少轴承.并没有写多少钱.2.他的轴承也不是我要的.而是我在97年的恒达弹簧厂做仓库保管.我只是收货的.3货款早以付清.但是他当时以收据丢了为由没有还给我们厂 请问这厂官司我该怎么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