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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企工作,当时去工作的时候照惯例这家公司发了份ENGAGEMENT LETTER给我,上面标明了月工资,入职时间等内容,入职后我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均未果,八个月后因我再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被拒,当时经理要求要么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要么就离开公司,我选择了离开,因为工作时间共计八个月,根据劳动法没有合同的话公司应该赔偿八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现在对方提出当初入职的OFFER可以作为合同,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另外这份OFFER是全英文的,没有中文翻译件,并且公司其他员工也都未将OFFER作为合同而是另外重新签订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09-03-26 17: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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