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银行临时工1999年6月入行,在2008年4月跟银行签了为期4年的合同,今年某日在上班时与客户发生争执,事情是这样的客户要求换零钱当时刚好没有,到最后双方吵了起来,于是客户向行长投诉,行长看后就认为是我朋友的错,后来我朋友为保这份工就去向客户认了错双方也就了节了这事。可行长却已我朋友损毁了银行的形象为由要解除合同。请问律师银行是否能要求解除,如仲裁不下我朋友能否上诉?还有2008年4月的时候是否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请律师能为我提供较详细的回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