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1月8日和一初中同学借了人民5000元,当时我们关系还好,他直接给我现金,没让我打借条。过两天后,我自觉不太好就主动跟他打了张欠条,说明借其人民币5000元,约定1年后归还。到2008年12月7日,我一同事还我钱了,了,而我因为别的原因和这初中同学关系弄僵了,我就考虑先还他钱。但那天中午他说没空过来要钱,并给了我一个帐户(是他本人的农行卡)让我转帐。于是我就转帐给他人民币5050元,并电话跟他说多出来的50元是利息。下午,他有空过来我就把银行的回执单给他看,他看后随手就放进其钱包了。我当时就跟他讲:“你回去后把我借条撕了哦!”他答应了。因大家是初中同学,我也没多放在心里了。谁知,过了两三个月后,因别的事纠纷,他就跟别人讲我还欠他5000元,借条还在他手上。(就是前面我写给他那张,他没撕掉)。律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打赢官司吗?在转存给他5050元的那张银行底单里有我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