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下午我在上海师范大学图书馆电脑机房上网,在网上和男友聊天。隔壁的空座位桌面上放着一只手机。我看到后通过网络告诉男友有人丢了一只手机在我旁边,男友告诉我把手机拿过来(大致这个意思),于是我把手机关机放到自己包里。大约两个小时候我感觉这样的行为不对,所以开机和机主通话,告诉他手机我拾到了,要他给我几百块钱拿回手机。机主那时已经在派出所报案,所以学校保卫处的人找到了我。经过审理这件事情定性为盗窃,并给予我行政处分。定性为盗窃对我打击很大,因为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做的是这样一种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