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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月起在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班,2008年前,劳动合同是直接与该深圳分公司签定,2008年1月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不再以深圳分公司的名誉跟员工签合同,而找了一家中介公司(深圳市深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来和我们签合同,以派遣的方式到该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派遣期限是2年。 今年3月20日成都总公司要撤销深圳分公司,停止深圳分公司在深圳的一切业务,我有权要求该分公司按从2002年起算起,给我经济补偿吗?                           

经济相关
2009-03-21 00: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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