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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房合同应该是2009年4月25日到期,房客于2008年12月下旬通知我,说租到1月25日(时值大年三十)不租了。我当时说至少要等过完年才交接,具体事项再协商。但房客2月6日搬走时,08年11月起的煤气及09年1月起的水电费,08年的有线电视费均未付,还损坏了一个价值2000元的玻璃茶几,另外房间内置换的旧电器处理款268元也不给我。因为我按合同约定,他提前退租,属违约,所以扣了一个月的押金。但违约金与房客应该支付的水电煤费用是无关的,起初几天电话联系时,房客还答应会支付的,之后就拒听电话。我的合同是与房客所服务的公司签订的,(位于北京),我也与他们公司取得了联系,他们公司也采取回避的态度,至今也未同意支付欠款。我有什么办法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收回房客应支付的所有欠款共960元吗?感谢! 问题补充: 我们的租房合同是通过上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事情发生后,我先咨询了上上房产,他们认为房客应该支付所欠费用,并帮助我联系了房客,因房客耍无赖,中介公司最后也无能为力。

合同纠纷
2009-03-19 14:34: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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