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5月25日来公司就职,至09年2月24日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2月26日,老板找我谈话。意思让我到月底就离职,因为2月24日刚签的劳动合同。当时我心里也没底,就没答应。后来协商3月13日离职,老板也答应了。说工资也支付到3月13日,但是,就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可是只是口头这么一说,我也没考虑那么多。相信老板肯定会履行承诺,可是等我去结工资老板确说我没来上班的,一分工资也没有。就算我去劳动仲裁他们,也没有证据。希望大家帮帮我?老板认定我自动离职有法律依据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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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但有前提条件:即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因此,老板未对你进行书面通知,单方认定你自动离职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你可以就此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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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有很多细节没有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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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认定我自动离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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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5月25日上班,公司应该在6月24日和你签订合同,如果不签订应该支付你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还有你和老板的协商有没有形成书面方面的合同需要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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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