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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分居前由于吵架就写了一张离婚协议草稿,打算给她签字,结果她没签,把该协议带走,而且不肯离婚,今年三月我起诉法院离婚了,现在她父母拿着当初的协议草书想要起诉我,说要我还钱,草书原文如下:“偿还借款15000元,另一次性补偿15000元,离婚之前先还清借款15000,剩余15000元在2008.10.30之前还清。签名+2008.3.6"里面所指的借款原指我们结婚时欠我亲戚的借款,原意是想夫妻一起偿还后,离婚后我再补偿15000给她,现在她父母拿着这张所谓的借条来起诉我,说我欠他们的钱,下面就我一个人的签名,但是里面并没有贷款人的姓名,另外起诉书里写到要我偿还借款15000元,和当初结婚时他们家所垫付的结婚费用15000元,另外副了两张银行的存款单15000,表明当初却是有借款一事存在,这个到底是属于欠条还是离婚协议?起诉书附的证据就这张所谓的借条和两张总计一万五的银行提款单及一万五的结婚时花费的发票,这张所谓的借条里面根本没有贷款人姓名和具体还款日期,请问我能做为被告打赢这个官司吗?

债权债务
2009-03-18 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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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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