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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日,我和我交往了4年的女朋友再一次提出分手,1月15日,多从外地出差出来,晚上我们大吵了一架,我坚决表示分手,在我睡着觉后,她拿走了我的身份证,当天她找了一个男的冒充我,利用我的身份证从银行里转走我66086块钱,她承认是她拿我的身份证把钱转走了,她不还我的钱。2009年2月10日,她到我单位的每间办公室散发传单,损坏我形象和名誉。2月16日,忍无可忍的我一气之下就去派出所报了警,想让派出所追回我的钱和阻止她进一步去单位闹事,当时很生气就让派出所依法追究她的责任。2月17日晚上,她被刑事拘留了,她交给派出所的民警了一张卡,让我明天去找民警拿卡,并且求我说她在北京没有朋友,希望我能去保释她。 得知她被刑事拘留的事情后,我很害怕,没有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么严重,当时我预想的最多就是治安拘留她一段时间,况且她已经把钱退还给我了,还有我想到这么多年我们还是有一定感情的。2月19日,我就去拘留所写了保外候审申请书,表示不再追究她的一切刑事和民事责任,同时预审员又重新给我录了一分口供,在这份口供里我的语气就软了很多,3月2日她被保释出来。

刑事案件
2009-03-18 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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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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