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买了一辆面包车,半年前5000元钱卖给了一个朋友,没有过户,最近那个朋友又把车卖给了他的一个朋友也没过户,而这个朋友上个月开车造事,撞死一个人,当事人家属要求陪偿40万元,造事车主只同意陪偿15万元,由于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家属告到法庭,法庭把我追加为第三被告,请问这样合理吗,我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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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车辆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要件,作为动产的车辆,转移占有即为交付,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司法解释: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中获利,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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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没有办理过户,你就是原车辆所有人,和以后的转让车的转让人还有司机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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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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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