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海边租了厂地搞水产养殖,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未到期,退还剩余租金。拆迁补偿组于08年10月30日对拆迁范围内的各单位均下发了停止育苗生产,做好拆迁准备的通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此通知无公章,落款为拆迁补偿组。问此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出租方于09年2月23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于当日前全部拆迁完毕,否则需向拆迁方支付违约金。我以08年10月30日为合同终止日要求出租方退还剩余租金,而出租方以09年2月23日为合同终止日。请问我们谁的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