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于07年6月16日租了一个商场门面做家具生意,签订的合同期是5年,在合同里面确定了具体的租金A元(交付方式为每四月交一次)。经营1年后,由于市场整体房租下调,经过与房东的协商,同意将房租降至B元(A>B),并且按照B元的方案交付了四个月的房租(房东开有收据),但是将房租降至B元没有写进合同里,只有按照B元交付了四个月的房租的收据。现在5年合约没有到期,我提前一个月提出退租,此时房东要求按照原来的A元支付最后一个月的房租,并且将原来按照B元交付的房租的差价(A-B)一并补回付清。请问:1、房东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2、我如果最后一个月的房租按照B元的方案来付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