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五年前租了一套门面房从事手机销售,并签订了5年的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09年2月27!在5年前我取得承租权时交了25000元转让费。在1个月前,房东未经过我的同意在外面贴门面转让广告,但对我说房子到期不再续租,自己家要用!但是我们从其他方面打听到,其实将要以高价租于他人!房东声称,门面房内所有之前我们装修的东西,玻璃门,卷闸门,柜台,包括房屋的一些装修部分,由我们自己统统卸走!
但是以前签订合同的时候有这么两条:
5)乙方负责门面的装修费用,使用期间如果有损坏乙方付钱修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如不续租,装修部分不可拆除,乙方可享受转让权。
6)如合同到期后,乙方愿意继续使用,可享有优先权。
请问律师,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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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