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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前几天电话通知我说前妻9月8日起诉执行我关于探视权说要看小孩子,让我立即交纳500元执行费并且让其接走孩子一天如我不履行就要强行到我单位从工资中扣除执行费并拘留我.事实是8月27日前妻刚看过孩子而且已经保证了一个月探视两次孩子的离婚协议,那法官说那就执行你九月份的探视权,九月十月这期间我多次电话让其看小孩,她说九月要出去旅游没时间看(我有电话录音),十月份她说不让其将小孩抱走就不看了,可法官说他不管那些了他只负责执行,因为我前妻起诉了,我是被执行人就必须得交纳执行费不配合就拘留我,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离婚一年多前妻一分钱抚育费不拿,而且以前她说过恨这个孩子想弄死孩子后来在我多次沟通谈话下她写过:"如果孩子发生失踪或意外伤害她是第一嫌疑人"这样的字据,我不让其抱走小孩就是担心这个,探视权是不是不包括必须让接走啊应该是双方协商吧,她这么乱用探视权,我拿着那张字据起诉能不能终止她的探视权?她连小孩的基本安全都保障不了,这些算不算对小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呢?法院执行局的执法程序和过程是不是有问题?也不调查了解就立案,因为我是被起诉的执行人就必须得被执行吗???

其它综合
2008-10-27 10:55: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你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出现,可以要求法院终止探望权。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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