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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21号罗某说和我合伙接手高德一个饭店,罗某说要我拿出5300百元剩余的由他搞定,结果我把钱交给了他,他却拿了钱不见踪影,后来我上他家找到了他,叫他还钱,他当时写了张欠条给我说两个月内(09月21日)把钱全部还给了我,到了9月21日那天我找到他叫他履行他当时写的那张欠,他当时说没有这么多钱,就只还了500块钱给我,他又从新写张欠条给我说到2008年10月8号还2300百元剩余的到2008年10月28号全部还清,至从09月21日到现在我都找不到他,请问他的这种性质属不属于诈骗行为,而我有该如何去做.

刑事案件
2009-02-20 16: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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