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在某大公司的二级单位工作。1995年帮下属学校唐老师等8人代领退休费每人200元,当时在公司工会领钱时签了我的名字。2008年10月,唐老师等人找我说未领到退休费。并说此前他们一直不知道公司有发这笔钱。我当时领到钱时,即时发给学校有关办事人员,但是现在我已退休,我所在的二级单位也已被上级公司撤销,发放记录无从查找,我该怎么办。我想问的是,这件事我是否有责任赔偿唐老师等人的退休费,还有我的签字已经过十三年了,这个责任我该背负多久,还有就是因为单位撤销,办公室被改为它用,桌柜等找不到,因此找不到发放记录,上级公司是否有责任?另外,唐老师等对公司关于退休职工待遇的有关政策不及时了解,以至于到13年后才来追查是否他们自己也责任?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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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不能证明已把钱给了相关办事人员,那你是有还钱的义务.但是,这事恐怕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恐怕已过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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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