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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单位工作了5年,大学刚毕业就来了,期间单位名称变更过,被其他公司收购。前几个月单位解 除了一些人的劳动关系,并按照一年一个月赔偿,我留了下来,并签署了一个新的协议,由原来的总集团 划分到集团的分公司,2008年12月公司让我停薪放假3个月,然后在来单位看看是招回还是解除劳动关系 ,这样合法么?我能要求赔偿么?停薪放假是不是应该给我开工资呀?另外公司以前给我们交养老保险, 但是后来说交保险的号要进行企业年检,过不去了,就叫我门先办理个人的养老自己先交,但是到现在也 没有给我续交,而且一直没有给我们办理医疗保险。您看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么?现在是2009年3月份了 ,公司还没有通知我去谈着件事情,我能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得到赔偿么(5年的)?单位还说 有可能招回但是要做其他的工作了,如果不同意,然后接触劳动关系,还能得到赔偿么?

其它综合
2009-03-16 15: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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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