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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纠纷仲裁。第一批已有结果。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裁决书认定,2007年12月29日工程竣工,同日建设单位(开发商)组织验收。而双方在29日之前签订了房屋交接书。这是不是工程尚未竣工就交付?仲裁委虽然认定开发商“未能及时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也未能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案,但在2008年10月17日之前,陆续取得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2008年11月7日,淮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关同意竣工验收备案。2008年11月17日,久兴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提交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提交给房地产登记机关”。买受方提出工程尚未竣工,没有取得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的验收,未进行房产测绘,未进行房产备案,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请求,未能得到冲裁委的支持。请律师解答:没有取得公安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验收的商品房,能否交付使用?

其它综合
2009-03-15 21:46: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