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15時25分许﹐在**鎮发生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本人父亲)9人严重
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时当地媒体及报纸都有报道过﹐
本人于2006年6月开始向廈門市集美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迟迟未受理﹐直至2007年
11月27日作出集刑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赔偿原告人死者家属各項经济損失共
計人民币204704元﹐同时判決书写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当時被告人車主:连世清
不服本判决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于08.3.19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
原判的终审判决﹐判決后车主连世清以法律为不顾﹐不履行法律的判决結果﹐在本人在无助的
情況下﹐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并把相关所有手续办完后,但不知为何原因﹐法院告知哈难执行
-
1,对方没有财产,也是很难执行。
-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