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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
2004-10-30 22: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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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7条
  • 所定的罪名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


    刑法修订后,高法于1999年12月11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高检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两个规定所定的罪名名称不尽相同,且数量上相差一个(414个和413个)。
    此后因刑法的补充修改,两高联合制定了二个文件,设立新罪名,并对原来的规定不一致的作了调整:
    1、2002.03.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2003.08.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其中,2002年3月15日的文件明确了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 诱奸不是罪名应定强奸。简单说就是诱骗无性保护能力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主要指与十四周岁以下或禁治产人发生性关系。

    有什么具体案情吗?
  • 请教倚天剑和邢律师,此种性质是否属于奸淫罪?奸淫罪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 应定‘强奸罪’。
    刑法236条二款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理论上,‘论’ 是论罪,‘处’ 是处罚。这说明立法者并没有将奸淫幼女的犯罪单独设一新罪名之意,而是规定与第一款的犯罪使用相同的罪名,高法罪名解释中原来规定为“奸淫幼女罪”,现也改为‘强奸罪’了。
    当然,我国并不是实行罪名法定的国家。
  • 行为人既犯强奸罪,又犯奸淫幼女罪,可以视具体案情,或者定强奸罪,或者定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罪名,但不实行并罚,而在量刑时作为一个从重情节来考虑。因为,两个罪尽管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但基本上是性质相同的犯罪,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对吗? 倚天剑, 多谢您的指导!
  • 哦,知道了!
  • 没有诱奸一说。与十四周岁之下的人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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