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定的罪名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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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后,高法于1999年12月11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高检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两个规定所定的罪名名称不尽相同,且数量上相差一个(414个和413个)。
此后因刑法的补充修改,两高联合制定了二个文件,设立新罪名,并对原来的规定不一致的作了调整:
1、2002.03.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2、2003.08.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其中,2002年3月15日的文件明确了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