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和我婶共有3个亲生子女,2位老人目前年事已高,2位老人决定选择其中一个子女和其共同生活,2位老人目前都可以生活自理,都有退休金(每月退休金收入4000元人民币左右),都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有一处2室1厅的产权房。2位老人和3个子女商量同意后决定将所有的财产都赠予和其共同生活的这个子女,日常生活的照料也由这个子女负责,以后2位老人的一切花销都由2位老人与这个和其共同生活的子女负责,另外2个子女不承担任何花销,即另外2个子女在照顾老人方面就是出人出力但不出钱,并决定进行法律公证,请问这个公证在以后若出现赡养矛盾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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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签订协议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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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免除,免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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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