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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我理解的,提倡不是强制的意思吧? 我们一胎是双胞胎儿子,并且已经带节育环。 根据条例绝育手术是不是必须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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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3 10:53: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