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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我老婆身上:2006年3月我老婆入职一家公司做行政工作,2008年怀孕并领取结婚证,生育证;于2009年2.1日在罗湖医院剖宫产下龙凤胎,同年3月11日去公司提高产假申请,该公司给我老婆下达一张“辞退通知”内容大致如下:(1、该员工私自与公司员工谈恋爱,并隐瞒恋爱对象,未婚先孕,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注:本人于2008年6月已离开那家企业);2、2.1日至今未以书面、电话、信息等通知公司而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有手机通信记录我于2.2日或3日拨打该公司总裁助理告知我老婆在医院已生孩子);)请辞通知处落款2009年3月11日,在未给我老婆任何经济补偿,未告知的情况下还将其1月份的部分工资转缴作2、3月社保用,并工资结至1月底!如要领取工资得我老婆签一份“证明本人自愿离开此公司,并无劳务纠纷”之类的证明方可领取!

民事相关
2009-03-18 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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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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