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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在1973年12月为了适应滦河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某中学的再三请求下,同意把一块荒地约45亩,实际61·89亩无偿赠与给某中学使用,在没通过我村同意的情况下,区土地局于1987年把土地确权给了中学,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2008年中学改变土地用途,把土地卖给了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建设,我全体村民不同意中学改变我村所赠与土地改变其用途,我村是否可以要回我村所赠与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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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5 09: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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