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原本是一家集体企业员工,1986年安置于这家集体企业,于1992年我们合资入股贴建我们原有的门市房,至2008年底一直享受每年出租房屋带来的收益,由于工作的关系,2009年初我被一家单位录用为正式合同制工人,个人关系和档案脱离这家集体企业,但股金为撤出这家集体企业,我们原股东人数为47人,现在有42人表决通过要求我退出股东行列,按原当初所交的股金金额退还给我,由于房价的不断增值,本人不想退出股金,请问李律师我是否有权利继续享受出租房屋给我的收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