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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合伙开公司,经营不佳以82500元把股权转让给他。2007年9月18日鉴定合同,写明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之内先期支付22500,剩余在2008年2月1日之前支付,若逾期则以支付迟延部分的1%做为违约金。但是到今天2009年3月13日为止总共只拿到31500元,(支付之时,我都写有收据)其余追讨时,对方都推诿没钱,没有还。现在是手机号码过期,人找不到。请问律师先生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债权债务
2009-03-15 18: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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