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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2年结婚和父母一起生活居住(和平新春),83年有了小孩子父亲单位给了两个房子(南湖、冶金厅),理由家庭人口多老少三辈,84年在一起居住的房子(和平新春)动迁,回迁时房证的名字改为我的名字,我单位缴了增加面积和所有进住费用,我单位因我有这处房了没给我分房(我当时是厂级于部可分三室,现在单位结体了)。父亲以这个房子(和平新春)的房证是儿子的名为由单位又给了父亲房子。现在的问题是父亲去世了其它儿女要把我这处房子和其它房子同时当遗产分配,不知是否附合法律规定。注(和平新春,南湖,冶金厅)是房子的代名

继承
2009-03-13 1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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