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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5日,我作为担保人在信用社为人担保20000元贷款。担保合同是这样写的:我自愿担保雷家碛村王定向同志,在你社借款贰万元,保证赶2004年6月20日前如数还清,如到期不还,由我工资担保负责还清全部本息,如有违约,愿受经济制裁。 2004年6月25日,信用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王定向付了利息,没有要求还清借款,后王定向出事外走,至今不知去向,现信用社要我还此款。我该怎么办?担保有期限吗?

证券投资
2009-03-13 20:33: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的担保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你的担保约定为到期不还,由你承担还款责任,等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法律规定,按担保法。《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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