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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户口在八五年农转非,在2007年底,我们县城准备修河堤,占用我家土地,但是修河堤占用不了我们土地,而县镇府决定把土地划为新城区,以建设商品房,可给予的赔偿是按国家占地赔偿,只赔偿一定的青苗损失,请问各位律师,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民事相关
2009-06-13 10:57: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