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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我参加了公司三年一届的竞聘后被提升为主任科员,按照公司要求主任科员以上必须交纳一定的入股金,因为如果不交竞聘结果就算无效,按要求我交了15000元,但在此之前没有人出面,对我们这些新的员工股东解释钱的用途和交纳理由。一个月后我找到了别的工作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退回我的入股资金,但却被告知不能退还,原因是公司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但之前在聘任协议上却只字未提有关管理规定和股金的事宜,除了一张收据外没有任何可作为证明的双方协议,也没向我公开过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直到提出要收回才看到全文。此外,管理办法是公司2003年制定的,我04年来到公司,当时股东大会成员和席位代表已经发生了人员变化。《公司法》对这种事情是如何解释的?辞职能不能成为正常退股的理由呢? 请问:公司是否有行使告知的义务,我的知情权是否收到侵犯?该从何维护我的利益?我有管理办法的电子版,其中有许多不严谨的措辞,我该如何恰当地表达我的质疑?如何应对对方的解释?

公司企业
2009-06-06 11:36: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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