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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宋某因养鸡急需资金,与信用社协商贷款,从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用同村姜某等8人的名字,通过4户联保的形式取得贷款32万元,鸡舍建成后,信用社与宋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中已经说明32万元是宋某所贷,并把我们8人的名单附在协议的后面,协议还说:还贷困难时,信用社收回鸡舍,抵顶贷款,现在宋某亏损,无力还贷,只有两栋鸡舍,信用社又不要鸡舍了,要起诉当时联保的贷款户,

经济相关
2009-06-06 11:43: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