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我将住房一套出租给A,租期一年,自07年7月1日到08年6月30日,房租按4个月缴纳,每月900元,07年11月,A交了11月到08年2月的房租,没有交取暖费,不打招呼回老家了。之后我打电话所要取暖费和房租,他给我汇过钱,相当于租房交到5月份。08下半年年我打无数次电话要房租,他说接着就回来跟我结清,他一直没有回来。年底,他又说没钱。09年打电话他不接。他已经走了16个月了,房子我进不去,房子钥匙在他手里。他拖欠房租和取暖费,物业费,共计约13000元,我现在撬锁进入我自己的房子犯法吗?我可以换锁吗?(房子里他的家具可能没有搬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