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因离职员工带人到公司闹事,结果公司老板却把此事推卸到我头上并让我当天立即消失。本人当时在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事后,我找到这位离职员A工让他去找老总收回对我的处理,让我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当时A深切感到对我的歉意他不仅去找了公司老板,还自愿和我协商,给予我经济赔偿金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因乙方(A)的原因,造成甲方(本人)无故失去工作,给甲方实际生活造成严重的打击。现经协商后,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承担金额为按甲方与公司签订的工资(每月)乘以24个月。乙方须于2009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人和A在协议后都签字和签署日期。
现本人想问:我与A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力?因A是外来人员,我能在上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法院会立案受理吗?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要求A按协议支付吗?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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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1、公司不能无故单方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劳动者可主张两倍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2。当然,劳动者也可以放弃主张赔偿金,而选择主张公司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如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不能以该协议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你与对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以该协议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可能会要求你提供证据证明你的损失。如不能提供证据,在立案上,可能就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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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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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若是你和离职员工A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A是外来人员,若他已经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则你就可以向其居住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你的权利。
另外,依据你说陈述的,本律师认为,公司老板无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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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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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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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通过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虽然你与A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官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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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A,如果他在上海有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所,可以在上海起诉的。
至于你和单位之间,我认为单位因此解聘你理由不足,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
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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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