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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是甲方,承租是乙方。2008年11月份买的房屋,甲方与我签写房屋转让当日,甲方和我在乙方所承租的一楼店面与乙方见过面。甲方说,我房屋卖了这位是新房东。当时甲、乙双方都没有说起这押金之事。 现在乙方说这是我的责任,我应该要看协议书,第三年的房屋租金是甲方给你的这说明此协议的权力与责任已转移,应该要我承担责任;再说这2000元你有没有拿也不知道;这2000元要不退还要不折房租住满。这以上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说,我根本不知道有你们协议中有违约押金之事,现在(今天上午)才看到此协议更没有拿过你们所谓2000元的违约押金。当时我们三方见面你有提醒的义务,因为我不知道你们之间所签什么内容的协议,再说这也关系到你的利益。责任在甲、乙你们双方之间,我根本没有与你签过任何协议,我不必要承担退还这2000元违约押金的责任,这是你与甲方之间所签的协议,你应该直接与甲方交涉和我无关,房屋的租期已到期你应腾空永恒并恢复房屋的原状。我以上的观点有没有法律的依据。请贵网站的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3-12 11:09: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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