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6人是公司的股东兼员工.公司自2008年6月停产,下发书面通知,让我们自谋生路,不发工资,10月正常生产后,未下发书面通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而且,也没有给我们发放工资或生活保障金.(期间,通知另两名职工上班,所有停产或上班通知的作出均未召开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
我们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于2008年12月19日递交举报材料,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08年12月28日做笔录,但是,在2009年3月10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以我们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的职权范围为理由,下发了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对此,我们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咨询问题:1是否可行?
2可能会是什么样的复议结果?
请帮忙尽快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