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3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公司10%的股份)因与公司大股东在经营理念上有分歧,前年跳槽去了另一家和我们公司经营范围一样的公司,但其股份一直未抽出,其也不愿意抽出,而且再到那家公司后不断向我公司所要财务报表,因公司担心其另有所图一直未于理睬,其一气之下干脆不参加公司的所有股东会,也拒绝所有股东会决议的签字,请问如果另外两个股东签字,股东会决议是否能够在工商局得以通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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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可以通过,但这种形式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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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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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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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时,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企业)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变更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同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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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因为其占的比例小。可以协商让其转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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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